各有关医药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等文件规定,以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对部分医药企业在我区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评级,现将评级结果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