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 · 2026-09-30
江苏|关于调整江苏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等6个事项事权的通告(2026年 第11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江苏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通告如下:一、自2
要点:
- 自2026年10月1日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等6个事项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 2026年10月1日前,企业可通过原途径申请办理上述事项,仍由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设区市数据局负责办理。
- 企业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业务申请。
来源:江苏药监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