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6-09-29
四川|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川医保规〔2026〕6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6〕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
要点:
- 明确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人员等
- 规范缴费标准,单位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参照川医保规〔2024〕9号执行,费率逐步调整至0.5%-1%
- 完善产前检查费用保障,职工定额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
- 合理确定住院分娩费用保障水平,顺产限额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逐步实现个人无自付
- 拓展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 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
- 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待遇享受条件、支付方式改革、基金监管、监测分析、提升服务水平等
- 强化部门协同,医保、卫生健康、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推进
- 本文件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