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21-11-05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巩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要点:
- 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
- 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
- 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并分配到每家中选企业和每家医疗机构。
- 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 强化信用和履约评价,在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 完善配套政策,包括医保基金预付、集采品种挂网规则、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
- 加强履约监督,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常态化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
-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细化完善本地区实施方案。
来源:中国政府网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