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20-09-19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
要点:
-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依托招标采购平台,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
- 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包括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失信事项。
- 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医药企业参加集中采购等需提交书面承诺。
- 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采集失信信息。
- 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 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根据信用评级采取书面提醒、限制挂网、限制采购、披露信息等措施。
- 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 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不得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该制度。
来源:中国政府网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