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20-11-18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要点:
-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实施信用评价的主体,接受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监督。
- 评价范围涵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及备案采购,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
- 医药企业需提交书面守信承诺,未提交者不得参与挂网、投标或销售。
- 失信行为包括医药商业贿赂、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约等,依据法院判决和行政处罚认定。
- 信用评级分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公布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 失信责任分级处置:一般等级书面提醒,中等等级标注风险,严重等级限制或中止涉案产品资格,特别严重等级限制或中止全部产品资格。
来源:中国政府网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