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19-03-05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要点:
- 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
- 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统一试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 完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药品,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
- 建立医院集中采购考核机制,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
来源:国家医保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