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4-11-28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
要点:
- 《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2023年版目录同时废止。
- 各地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
- 对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给予6个月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 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 新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本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 各省医保局要指导相关药品企业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
- 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 积极发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
- 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的管理,完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程序。
来源:国家医保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