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6-05-27
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提升城镇化质量、释放国内需求潜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
要点:
- 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与户籍挂钩因素
- 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提高公办学位比例
-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
-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 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
- 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农民工等群体
- 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未落户常住人口
- 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按常住人口配置
- 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梯度供给,不得设置学历职称等限制
- 加强财政转移支付保障,考虑常住人口因素
- 优化城镇建设用地配置,与常住人口增加协调
- 促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广居住证互通互认
- 加强服务事项协同经办,推进跨省通办
- 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推行电子居住证
来源:国家医保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