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 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 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 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保基金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 明确部门职责,做好政策衔接。 成立试点工作小组及办公室。 成立联合采购办公室。 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周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