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 2018-05-10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要点:
- 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供应商可在权益受损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疑
- 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 投诉应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
- 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处理投诉时可暂停采购活动,最长不超过30日
- 虚假或恶意投诉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至3年参加政府采购
来源:中国政府网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