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2018-02-28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要点:
- 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中要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
- 增加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部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委托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统一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表述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