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 2016-08-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8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要点:
- 考核对象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实施
-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 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基准分100分,加分项不超过5分
-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 对考核结果为D级或连续三年排名最后3名的进行约谈
来源:中国政府网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