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2017-02-0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要点:
- 将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并增加第十三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 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修改第二款关于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情形
-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中国政府网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