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 2008-03-2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要点:
-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包括监测与预警系统。
-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举报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
-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 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来源:中国政府网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