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23-10-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点:
- 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 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
- 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
-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照执行
- 完善竞争规则,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质量分组,以通用名竞争
- 优化中选规则,基于现有市场价格确定最高有效申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价格
- 加强质量保障,强化中选企业主体责任,实现中选药品全程可追溯
- 做好供应配送,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或自行配送,确保及时满足采购需求
- 确保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完成约定采购量
- 改进结算方式,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探索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 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 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给予结余留用激励,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实现省际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全国统一开放市场
- 健全联盟采购机制,推进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
- 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医保局统筹协调,各部门协同配合
- 分级开展工作,国家、省、地市级分别组织采购
来源: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