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 · 2026-05-07
宁夏|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厅 药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挂网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药品配送管理,保障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对《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要点:
- 加强药品配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配送行为,保障药品供应
-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企业
- 配送企业需具备24小时内城市、48小时内农村配送能力,急抢救短缺药2小时内城市、4小时内农村
- 医疗机构应在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配送企业4小时内响应订单,医疗机构24小时内入库
- 配送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需在平台注册并申报资质材料
- 配送关系确立需通过平台签订三方合同,5个工作日内完成
- 配送企业考核周期为半年,总分100分,包括配送率、订单完成率、合同签订率等指标
-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标绿、蓝、黄、红色标
- 连续2个考核周期不合格的配送企业暂停配送资格1年
- 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监测,三日配送率低于70%的公示提醒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