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19-09-30
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
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试点启动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
要点:
- 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区域范围,让全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的试点药品。
-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集中带量采购模式。
- 集中采购范围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
- 采用竞价采购模式,允许多家中选,每个药品中选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
- 约定采购量按上年历史采购量的50%—70%确定。
- 协议期限为1年—3年,根据中选企业数量确定。
- 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完成合同用量。
- 医保基金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 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2—3年内调整到位。
- 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 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将视为失信行为。
来源:国家医保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