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26-03-26
《关于明确药品挂网与医保结算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6〕5号)
对当前已在省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但未登记价格信息的毒麻精放药品,相关企业应于2026年6月20日前按要求登记价格信息,逾期未按规定登记的,自2026年7月1日起原则上不予结算。
要点:
- 取消药品挂网包装数量要求,符合阳光挂网要求的药品均可申请挂网,对挂网包装数量不作要求。
- 对于当前已在省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且属于阳光挂网范围的药品,相关企业应于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挂网,自2026年7月1日起,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未挂网药品费用,医保基金原则上不予结算。
- 自2026年4月1日起,对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撤销挂网的药品,给予1个月结算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结算。
- 实行毒麻精放药品价格登记,暂未纳入阳光挂网范围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进行价格登记后,医保基金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对当前已在省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但未登记价格信息的毒麻精放药品,相关企业应于2026年6月20日前按要求登记价格信息,逾期未按规定登记的,自2026年7月1日起原则上不予结算。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