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产品按年度实施预算管理。 核定结余留用金额,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医保资金。 严格考核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工作纳入医保协议,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公开。 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结余留用资金按年度从医保基金支出,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省级(省际联盟)医药带量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