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19-01-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点:
- 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
- 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 以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
- 根据入围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招标、议价或谈判采购方式。
- 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 保证回款,医保基金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 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 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降低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
- 压实医疗机构责任,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 成立试点工作小组和联合采购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 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周期为1年。
来源:中国政府网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