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 · 2021-10-26
云南|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药监注〔2021〕37号)
为加强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备案、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制定了《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要点:
- 制定《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生产、备案、使用和医保支付等。
- 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销售、使用、医保支付和监督管理。
-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符合资质要求,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实施生产全过程管理。
- 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 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
- 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省医疗保障局可经专家审核后将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应分工协作,加强监督管理。
-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云工信食药〔2018〕225号文件。
来源: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