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1-09-22
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要点:
- 适用对象为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 政府按规定对大学生参保给予补助,资金划拨至居民医保基金
- 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0%
- 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校内门诊由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校外门急诊按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支付,起付线300元,超过部分一级医疗机构院校支付70%、二级60%、三级50%
- 贫困家庭大学生帮扶补助:低保家庭、重残大学生个人缴费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院校帮助困难学生
- 就医和结算: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外省市急诊住院费用垫付后6个月内报销;普通门诊实行院校医务部门就诊和转诊医疗
- 监督管理: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疗费用监督管理,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 其他: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按居民医保规定执行;推进补充医疗保险和持卡就医结算便利化
-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8日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