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 · 2021-11-26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药监局现就贯彻执行《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要点:
-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依据《办法》规定执行。
- 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特别标注的,应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许可证。
-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需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此前已从事的企业应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许可证。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对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每批次产品留样并记录,委托生产的受托企业也需留样,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对进口每批次产品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境内责任人保存。
-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对之前入场的应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建档。
- 自2022年1月1日起,展销会举办者应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
- 美容美发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
-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学习宣贯,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科普宣传。
来源:国家药监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