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 · 2019-12-25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要点:
-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即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 综合医改试点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 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确保票、货、账相符。
- 创造条件支持“两票制”落实,包括打破地方保护、支持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允许偏远地区再开一次发票等。
- 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
- 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国家药监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