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1-05-10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各地积极探索“双通道”的管理机制,提高了谈判药品的可及性。
要点:
- 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临床使用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
- 对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
- 明确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程序和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退出机制。
- 规范使用,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确保谈判药品质量安全。
- 完善支付政策,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可探索单独药品保障机制,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 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 强化监管,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套骗取医保资金行为。
- 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做好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
来源:国家医保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