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19-12-25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要点:
- 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各方行为规范
- 适用于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 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紧急情况下可不实行集中采购
- 设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 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 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平台采购,不得二次议价,回款不超过60天
- 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可委托配送
来源: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