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医用耗材阳光挂网条件,包括首次批准注册产品、其他产品、挂网省份或应急采购记录数量不足产品、外省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已撤网重新挂网产品、已挂网产品的未挂网规格型号等。 实施挂网价格动态管理,包括联动全国省级挂网价格、开展医用耗材价格预警、规范挂网产品撤网。 加强配送关系管理,包括阳光挂网产品和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配送关系选定、变更、删除等。 规范耗材信息变更,国家医保分类与代码变更时需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国家对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文件中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本通知正式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相关企业按要求联动挂网价格的,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实施挂网价格动态管理”中暂停挂网和信用记分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