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20-12-31
《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
要点:
-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
- 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列入失信事项包括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
- 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应提交书面承诺。
- 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失信行为信息。
- 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 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根据信用评级采取书面提醒告诫、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措施。
- 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 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接受省医疗保障局指导和监督,不得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 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加强与司法、税务、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合作,引导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参与。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