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1-09-01
上海|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
因特殊情况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而需临时代配药的,仅限于经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委托代配药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次,此后应到门诊复查。
要点:
- 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代配药,特殊情况仅限门诊慢性病且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次
-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师需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字样并记录相关信息
- 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代配药登记管理,核验委托人社保卡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 定点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代配药登记记录,鼓励嵌入信息系统
- 加强对受托人身份信息验证及代配药人员一天内多次挂号、重复开药的信息化监控和实时预警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