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2026-06-16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下简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诚信自律,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要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管理工作。
-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从重处罚阶次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
- 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严重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
- 质量安全领域严重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其他违法行为如未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且逃避执行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判断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情形,需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等因素。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列入程序包括案件审核后通报信用监管机构、告知当事人、异议处理等。
- 列入决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时限根据登记地是否同省有所不同。
- 对被列入名单的当事人实施管理措施,包括作为行政许可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荣誉称号等。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 列入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应撤销列入决定并停止公示。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当事人对列入、移出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7月30日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