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5-03-19
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
医保发〔2025〕7号。四部门联合印发。明确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的采集应用要求,推进追溯码全流程应用,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与药品流通追溯。
要点:
- 推动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的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逐步实现全部医药机构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全覆盖。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保证追溯码准确性、唯一性,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赋码销售。
-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
- 原则上,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
- 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 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加快推进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
- 提升药品追溯码在医保目录谈判、商保目录制定、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等方面的应用。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除外)要全部带码。
- 申请新增纳入目录的药品,企业应承诺按照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申请追溯码,并承诺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带码销售。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时,要带码挂网。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时,要带码投标。
- 国家医保局将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和查询功能,建立药品追溯码、商品码与医保药品编码的三码关系映射库等,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并将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落实追溯码采集要求、虚假上传、串换上传等情形,按情节轻重予以协议处理、行政处理等。
- 国家医保局将加强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聚焦药品追溯码构建各类大数据监管模型,严厉打击串换药品、倒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 医保部门要推进药品追溯码在目录管理、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公共服务、协议管理、基金监管等方面的深化应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药品追溯码在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的采集应用工作,通过省级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和省级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共同实现药品追溯信息共享核验。
- 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规范应用工作。
- 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药品质量管理,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完善药品追溯系统。
-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药品追溯码的互联互通,形成广泛数据关联。
-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贯通协同,建立健全重要线索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实现部门间线索互移、结果互通,推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监管态势。
- 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加大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来源: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