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2017-08-16
关于《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公告2017年第38号)
公告2017年第38号。《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我国生效有关事项,明确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限制含汞产品生产与进出口等履约要求。
要点:
- 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
- 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新建的乙醛、氯乙烯单体、聚氨酯生产工艺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禁止新建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生产工艺使用汞或汞化合物。
- 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生产乙醛;自2027年8月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
- 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含汞开关和继电器(特定高精度产品除外)。
- 禁止生产汞制剂、含汞电池;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出口附件所列含汞产品(含汞体温计和血压计的生产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
- 含汞产品将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
- 自2017年8月16日起,进口、出口汞应符合《汞公约》及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要求。
- 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汞的生产、使用、进出口、排放和释放等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汞公约》履约时间进度要求开展核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公告的行为。
来源:生态环境部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