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1993-01-01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明确中药保护品种的条件、申请与审批、保护期限、生产与转让管理及法律责任,申报要求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要点:
-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
-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需保密。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需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来源:国务院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