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4-08-01
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4〕33号)
医保办发〔2024〕33号。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规范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全流程经办服务,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职责与办理时限。
要点:
- 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实行目录管理,中药配方颗粒不单列目录,对应中药饮片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先行自付比例为5%。
- 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
- 已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按集采结果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超出部分按原个人增负规定执行,低于部分据实结算。
- 实施“一药一码”管理,中药饮片按名称、计价计量单位、支付标准国家医保编码等维护信息,中药配方颗粒按名称、计价计量单位、生产企业、支付标准、国家医保编码等维护信息。
- 医保基金按医保编码结算中药配方颗粒费用,已开展集采品种按集采要求维护信息。
- 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采购,市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产品及时挂网,市医保结算中心负责信息维护和对接医保支付系统,网信部门负责编码信息维护。
- 各区医保局、经办机构综合运用协议管理、结算审核等手段加强管理和监督,处置违法违规问题。
-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 尚未取得国家医保编码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要尽快维护编码信息,及时挂网,做好医保编码对接,确保临床用药平稳。
来源: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