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20-08-28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
医保发〔2020〕34号。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明确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企业信用承诺、分级处置与信用修复机制,治理医药领域回扣、垄断控销等推高价格行为。
要点:
-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
- 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列入失信事项包括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
- 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集中采购等应提交书面承诺。
- 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采集失信行为信息。
- 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 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根据信用评级采取书面提醒告诫、限制或中止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措施。
- 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 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
-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2020年底前指导监督本省份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