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18-07-17
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1号)
医保发〔2018〕21号。为落实抗癌药专项降价部署,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明确采购范围、组织形式与价格联动要求,保障癌症临床用药需求、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要点:
- 实施以抗癌药为重点的重大疾病药品专项集中采购工作,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降低用药价格。
- 2018年8月底前各省份出台实施方案;2018年9月底前全面启动专项采购;2018年年底前完成专项集中采购工作。
- 专项集中采购覆盖范围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财政部等文件涉及的品种为主要依据,基本覆盖降税范围内的抗癌药。
- 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明确医疗机构是集中采购主体,落实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等措施。
- 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 做好医保结算衔接,通过医保结算政策引导抗癌药整体价格合理下调。
- 加强抗癌药品使用监测和药学服务,提升癌症患者临床药学服务能力。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