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21-11-03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
落实国办发〔2021〕2号。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安排,要求分类施策、平稳衔接,保障中选产品供应与临床用药连续性,国家联采办继续做好日常监测分析。
要点:
- 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
- 由医疗机构报送需求量,医保部门汇总并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 分类开展接续:上一轮差额中选品种原则上询价,询价未成功等情形可竞价。
- 强化信用和履约评价,将其融入接续规则主要环节。
- 完善配套政策,包括医保基金预付、集采品种挂网规则、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 加强履约监督,建立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监测评估供应、信用等。
- 以省或省际联盟为单位开展接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