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2026-09-24
上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26〕8号)
上海市卫健委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沪卫规〔2026〕8号),经2026年5月18日委务会审议通过,列出义务条款、处罚条款、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理处罚标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
要点:
- 制定《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根据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历史事故次数等情形,规定了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暂停或吊销执业活动等处罚标准。
- 对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拒绝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
- 明确本基准中医务人员指除医师以外的其他医务人员,医师适用《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规定‘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 要求对多环节、多个责任人的医疗事故,先明确责任轻重,分别处罚。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