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2012-08-24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03年第4号令,2012年修正)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于2003年8月18日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公布,规定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及进口管理要求;2012年8月24日经卫生部、海关总署第86号令《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要点:
- 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质量
-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
-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备案工作,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口岸检验
- 规定了不予进口备案和不予抽样的具体情形
- 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验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