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2026-09-24
新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国卫医政发〔202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 为加强医疗
要点: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制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医疗机构应设立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药学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 麻精药品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管理制度与风险防控预案,实行双人双签人员轮换。
- 重点加强门急诊、麻醉科、疼痛科、肿瘤科、精神科、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科室管理。
- 从事麻精药品管理的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医师和药师分别授予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取得印鉴卡,推进电子印鉴卡及信息系统对接。
- 麻精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付款,实行专人负责、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专用账册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 麻精药品处方开具、使用和管理不得全环节由同一人实施,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不得在网络诊疗活动中开具。
- 医疗机构应加强疼痛规范化治疗,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需评估疼痛,签署知情同意书。
- 麻精药品处方用量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出院带药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
- 医疗机构应建立麻精药品使用后回收管理制度,设置回收窗口,空安瓿、废贴无偿交回并销毁。
- 麻精药品储存区域应设防盗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关键位置设置一键报警装置。
- 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应定期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 鼓励医务人员举报疑似毒品违法犯罪,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