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 · 2026-09-18
福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药监妆函〔2026〕337号)
福建省药监局发文部署全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落实国家药监局药监综妆〔2026〕54号扩大试点范围要求,明确试点企业须为本省备案人或经授权的境内责任人,服务限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现场调配分装,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及使用新原料化妆品。
要点:
-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
- 试点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
- 试点企业为福建省化妆品备案人或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
- 试点门店可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
- 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 申请试点企业需符合四项申报条件
- 工作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资格确认与公开、开展服务
- 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现场评估、监督指导
- 各药品稽查办负责辖区备案人试点企业日常监管
-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试点门店和境内责任人试点企业日常监管
- 发现违规情形可责令改正、取消试点资格或依法处理
- 跨辖区或跨省试点需加强监管信息互通和协作
来源: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