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 2026-09-21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在北京口岸开展进口药品通关电子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1号)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口岸开展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化试点,通关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原有纸质文书继续有效。
要点:
- 在北京口岸开展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化试点工作
- 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试点期间原有纸质文书继续有效,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正常使用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