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26-11-03
北京|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按照国家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20号,以下称20号文件),现就本市执行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称本次集采)中选结果有关
要点:
-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协议管理要求参加
- 中选药品实行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通过招采子系统查询供应清单
-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或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
- 2026年11月21日0时统一调整中选药品采购价格,11月28日0时起全面执行中选结果及医保支付标准
- 2026年12月19日0时统一调整非中选药品信息及价格信息
- 医疗机构应落实约定采购量,建立中选药品无需委员会投票必须及时进院并优先使用制度,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原则上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 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排产备货,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至协议期届满
- 优化考核方式:因临床需求重大变化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以“使用比例”考核代替“使用数量”考核;曲马多注射剂、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吡仑帕奈口服常释剂型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再考核用量
- 落实医保激励约束机制,推进集采药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 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自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组织问题排查,督促医疗机构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