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6-10-28
上海|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价采发〔2026〕29 号 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关于印发 药学
要点:
- 取消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并按实际购进价销售,不得加价销售
- 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所列价格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 “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暂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 医疗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价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规范价格行为和调剂服务,接受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 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