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6-10-27
山西|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6〕23号 2026年10月27日 主 题 词: 是否有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
要点:
- 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 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原则
- 严格厘清基金支付范围,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由基金与个人合理分担,严禁重复支付、超范围支付
- 规范执行各类付费方式:失能评估按人次付费,居家护理按服务小时付费,机构护理按床日付费,社区护理按小时或床日付费
- 科学确定基金支付标准:居家护理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7元/小时,机构护理最高47元/床日,中级、高级长期照护师及护士以上人员居家护理支付标准可分别上浮10%、20%左右
- 省直管单位重度失能Ⅰ级、Ⅱ级、Ⅲ级未就业人员居家护理每月服务时长分别调整为28小时、29小时、30小时
- 稳妥有序实施,健全风险防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并做好政策衔接协同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