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6-10-27
上海|关于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医保规〔2026〕10号)
关于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6〕10 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文件要求,现就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
要点:
-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委托代配药需提供委托人医疗保障凭证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 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设置代配药登记提示,指定部门负责登记管理,记录保管不少于两年
- 门诊医师需根据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开具处方,在病历记录诊断、代配药品种、用药量,处方注明“代配药”字样
- 加强对受托人身份信息验证,对一天内多次挂号、不同科室重复开药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监控和实时预警
- 受托人拒不配合登记核验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开具医保基金支付的药物处方
- 违规机构及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 鼓励运用医保电子凭证规范代配药实名制登记核验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