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 · 2026-06-03
山西|医保局 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医保局联合卫健委发布通知加强集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从生产、配送、医疗机构、采购平台四方压实责任。生产企业为供应责任主体,禁止搭售和拒签协议,配送须覆盖统筹区域内所有参加集采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配送企业未开户为由拒绝采购,须按时结算货款。省药械采购中心建立供应监测处置机制。
要点:
- 压实集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责任
- 生产企业为供应责任主体
- 配送企业须按中选价足量配送
- 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采购
- 省药械采购中心建立供应监测监管处置机制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