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2020-08-04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要点:
- 国家《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
- 纳入目录的药品需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并支持基本药物纳入。
- 明确不纳入目录的药品类型,如滋补药、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等。
- 目录内药品可因撤销批准、负面清单、风险大于收益等原因直接调出,或因价格偏高、临床价值不确切等条件调出。
- 建立准入与支付标准衔接机制,独家药品通过谈判确定支付标准,非独家药品通过集中采购或竞价确定。
- 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后可续签或调整支付标准。
- 医保用药支付需符合诊断治疗目的、适应症、限定支付范围等条件。
- 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省级确定。
- 加强医保用药管理与监督,定点医药机构需健全内部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来源:中国政府网 · radi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