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 2024-01-01
四川|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川医保规〔2024〕2号)
川医保规〔2024〕2号。明确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的申请条件、评估指标、评估程序与结果管理,规范定点准入与动态调整,提升定点管理规范化水平。
要点:
- 省本级门诊慢特病病种由39个调整至62个,分慢性病和特殊病两类管理
- 慢性病由28个调整至33个(细分为45个亚类),特殊病由11个调整至29个(细分为40个亚类)
- 执行全省统一的病种编码和名称
- 认定依据统一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的通知》执行
- 参保人员申请认定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报告、病历及病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
- 设置待遇有效期的病种,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申请认定
- 认定机构扩大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 省医保事务中心对认定和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
- 费用结算清算仍按原政策执行
- 自2025年1月5日起,因系统调整等原因未能及时认定新增病种而现金垫付的费用,须认定后补报销
- 各认定机构严格把关,省医保事务中心抽审认定资料
- 各治疗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不符合规范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 同时患有多个疾病的,应按不同病种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 加强宣传引导和内部培训
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radixin.cn